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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下對於哪些情況可以不行政拘留

法律1.42W
諮詢下對於哪些情況可以不行政拘留
諮詢下對於哪些情況可以不行政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八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十四周歲下調至十二週歲。原《刑法》第十七條中增加一項: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