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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人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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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中人事迴避
行政中人事迴避
行政處罰法第42條,未對聽證迴避及迴避申請的時間,做出具體規定。

但各部委發佈的聽證程序規章,一般都做了具體規定。

比如,衛生處罰行政聽證迴避申請,聽證前7日至聽證開始前均可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行政處罰程序》(1997年6月19日衛生部令第53號發佈)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二日內確定舉行聽證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聽證通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加蓋衛生行政機關印章: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的姓名;

(四〕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五)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行政處罰法第42條,未對聽證迴避及迴避申請的時間,做出具體規定。

但各部位在制定聽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