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範圍有哪些
怎樣纔算是侵犯人身權,侵犯人身權有哪些行爲
(一)侵犯人身自由權的行爲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採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行政處罰法第8條將行政拘留確認爲一種處罰形式。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法定職責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權利或強制其履行義務的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即可以針對財產,也可以施加於人身;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強制治療和強制戒毒、勞動教養、強制傳喚、行政扣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3、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這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它的表現有兩種情形:
(1)無權限。指沒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行政機關機關實施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爲。
(2)超過法定期限或者條件關押。指享有限制人身自由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和條件之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
(二)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行爲
1、暴力行爲
以毆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是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爲。行政機關採取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有履行職責的權限,也不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觀上是出於什麼樣的目的,採取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受害人都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是指槍支、警棍、警繩、手銬等。有權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隊人員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有關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邏、處理治安事件等公務時,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須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條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時間、種類以及如何使用,必須與被管理對象的行爲程度相適應;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經過一定的批准程序時,則必須履行批准程序。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種表現形式。例如,在不該使用武器、警械的場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與被管理者的行爲不相應;使用武器、警械的種類上選擇錯誤;使用武器、警械違反法寶批准程序,等等。凡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國家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爲
這是國家賠償法的概括式規定,是指國家賠償法第3條列舉規定的情況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行爲。
人身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又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這項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我國法律保護。對於非法侵犯人身權的行爲,法律是嚴厲禁止的。當然,想要了解人身權,最重要的就是搞清楚人身權的內容具體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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