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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罪累犯構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2.95W
販毒罪累犯構成要件有哪些
販毒罪累犯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販毒罪累犯的構成要件:
1、販賣毒品罪的主體要件,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販賣毒品罪主體。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販賣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3、販賣毒品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行爲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爲。
4、販賣毒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爲,就不構成犯罪。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嫌販賣毒品罪的辯護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的品種,數量是否成立,包括審查證明販賣毒品數量的物證、書證、鑑定報告和證人證言,審查證人證言是否有矛盾;審查公訴機關指控的販賣毒品數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應從販賣毒品總量中減掉。是否有幫人代購的行爲,如不營利,且數量較少僅用於吸食,則屬於持有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