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
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我國檔案試行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關於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檔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檔案局
文 號:國家檔案局令第3號
頒佈時間:1991-12-26
實施時間:1992-07-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關於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利用檔案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可以直接到各級國家檔案館閱覽、複製、摘錄或以函、電等方式利用已開放的檔案。
第三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根據與我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簽訂的有關文化交流協定而利用我國各級國家檔案館的檔案者,可通過簽訂協定的我國有關部門介紹,向有關檔案館提出申請。以其它途徑利用中央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國家檔案者可向國家檔案局或有關檔案館提出申請;利用地區(市、州、盟)級和縣(市、區、旗)級國家檔案館檔案者可向國家檔案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者須說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檔案的目的與範圍以及其它有關情況。除爲查取本人及其親屬歷史證明而利用檔案外,申請皆應提前三十天送到。
第四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各檔案館的寄存檔案,應由檔案館徵得寄存者意見後再決定是否提供。
第五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複製檔案和以函電等方式利用檔案,需按檔案館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第六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複製檔案,必須填寫複製申請單,經館長批准,並由檔案館負責辦理。複製檔案的內容、數量,由各檔案館酌情決定。
第七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摘抄、複製的檔案,如不違反我國有關規定,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佈。在著述中引用檔案內容,均應註明檔案的收藏單位和檔號。檔案館鼓勵利用者向其贈送利用檔案撰寫的著述或其它學術成果。
第八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到各級國家檔案館利用檔案,須服從檔案館的安排,遵守有關的各項規定,不得從事未經許可的活動。
第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檔案局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爲加強對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管理,進一步規範註冊計量師管理權責,促進註冊計量師隊伍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等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司法公開是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礎。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深化司法改革、推進司法公開作出重要部署。十八屆四中全會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高度,強調保證公正司法...
-
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試行)2018年12月29日,財政部印發《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辦法》,《辦法》明確了地方政府債務預決算信息公開、地方政府債券信息公開等要求,強化信息公開監督等。主要內容:一是明確預決算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要求。二是規範地方政府債券信息...
-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爲了健全行政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程序,提高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頒佈單位:暫無信息文號:暫無信息頒佈時間: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