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批捕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
關於辦理批捕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查批捕工作的實踐經驗,爲保證審查批捕工作質量,使辦理批捕案件和檢查案件質量有統一的標準,制定《關於辦理批捕案件的質量標準(試行規定)》。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8-04-01
實施時間:1988-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查批捕工作的實踐經驗,爲保證審查批捕工作質量,使辦理批捕案件和檢查案件質量有統一的標準,特作如下規定:
一、辦理批捕案件的質量標準:
(一)批捕案件質量標準:批准逮捕的人犯,應當符合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有逮捕必要的三個條件。在具體掌握上要做到:
1.影響定罪的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目的等情節已經查清;
2.證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實的基本證據已經具備;
3.根據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等,依照《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及其他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全面衡量,認爲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
4.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社會危險性主要是指:人犯可能逃跑、自殺、串供、毀滅罪證、妨礙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或可能進行行兇報復、繼續作案等犯罪活動,給社會帶來新的危害等;
5.一人犯數罪或多次作案犯同一種罪的,其中一種罪的主要犯罪事實或同一種罪中有一次作案已構成犯罪的事實已經查清,應視爲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二)辦理批捕案件除必須符合上述案件質量標準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對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下同)在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爲及時發現並提出糾正意見;
2.在法定時限或《刑事檢察工作細則》規定的時限內審結;
3.訴訟程序合法,遵守辦案制度;
4.法律文書符合規範,案卷材料歸檔符合要求。
二、批准逮捕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錯捕:
1.無辜的;
2.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的;
3.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4.屬於民事、行政、經濟或其他違法行爲尚未構成犯罪的;
5.已作刑事處罰,未發現漏罪或新罪又批准逮捕的;
6.批捕後,在案件無變化的情況下,本院或上級檢察機關發現批捕錯誤,撤逮捕決定,或公安機關主動撤銷案件經審查認爲正確的;
7.其他依法不負刑事責任而批准逮捕的。
三、不批准逮捕案件中,具有下列案件之一的爲漏捕:
1.應當批准逮捕,而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
2.應當批准逮捕,而建議公安機關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直接移送起訴,造成社會危害的;
3.經複議、複覈,在原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改爲批准逮捕的;
4.上級檢察機關發現不批准逮捕決定錯誤,改爲批准逮捕的;
5.其他應當批准逮捕,而作不批准逮捕決定的。
四、在辦理批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批捕質量不高:
1.確無逮捕必要,可以直接移送起訴,而批准逮捕的;
2.應當逮捕的人犯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應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辦法,而批准逮捕的;
3.需要逮捕,因證據還不充足,應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辦法,而批准逮捕的;
4.應當批准逮捕的,而退回補充偵查的;
5.批捕後,案件犯罪事實、情節無變化而撤銷逮捕決定,建議公安機關直接移送起訴的;
6.應建議公安機關追捕同案犯,而未提出建議的;或經建議,公安機關不予採納,而未直接作出逮捕決定的;
7.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有違法情況,而未提出糾正意見,或者對嚴重違法情況應發現而沒有發現的;
8.審結案件,超過法定時限或者超過《刑事偵察工作細則》規定時限的;
9.法律文書不符合規範,案卷材料歸檔不符合要求的。
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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