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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押運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押運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押運安全管理規定

爲規範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押運安全管理工作,防範和制止危害貨幣押運的違法犯罪行爲,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確保發行基金和職工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貨幣押運特指汽車運輸。

頒佈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文       號:銀髮[2000]368號

頒佈時間:2000-12-01

實施時間:2000-1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爲規範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押運安全管理工作,防範和制止危害貨幣押運的違法犯罪行爲,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確保發行基金和職工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所稱貨幣押運特指汽車運輸。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押運的安全管理由各級保衛部門負責。總行重點庫、分庫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庫、印鈔造幣廠武裝押運人員由駐勤武警部隊擔任,安全管理由保衛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駐勤武警部隊、貨幣金銀、行政後勤服務部門共同實施;地(市)中心支行已建立運鈔中心的由運鈔中心負責運鈔安全的組織協調工作。尚未建立運鈔中心的,運鈔安全管理由保衛部門負責協調貨幣金銀、行政後勤服務部門共同組織,武裝押運人員由人民銀行保衛幹部及專職押運人員擔任。

第三條 貨幣押運安全管理中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保衛部門負責發行基金、金銀、有價證券、銀行重要憑證、損傷券等免檢物品從出庫裝車到卸貨入庫、損傷券銷燬現場的安全警戒及運輸全程的武裝押運,處置運鈔途中突發事件。

(二)貨幣金銀部門負責辦理調撥出入庫手續和賬務覈算,清點出入庫免檢物品,協助保衛部門做好押運安全工作。

(三)行政後勤服務部門負責押運的後勤保障工作。

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統一行動。

第四條 各級行根據上級行庫主任及本行庫主任簽發的調撥命令執行貨幣押運任務。非緊急情況下,本省區調撥命令應於執行押運任務一日前下達,跨省區調撥命令應於執行押運任務三日前下達。

第五條 執行押運任務,要成立押運領導小組,由一名行領導(或由行領導指定的負責人)帶隊,具體負責押運工作的統一指揮。已建立運鈔中心的地(市)中心支行,由運鈔中心負責運鈔途中的統一指揮。

第六條 各級行要制定押運途中各種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平時要經常組織演練。在較固定的運鈔線路上,要與當地的人民銀行或金融機構、公安機關、治安聯防建立聯繫,遇有突發情況時可及時救援。執行臨時線路的運鈔任務時,要事先了解途經地區的社會治安、道路交通情況,做好相應的準備工作。

第七條 由武警部隊承擔押運任務時,部隊與銀行保衛人員的比例爲2∶1;地市中心支行執行押運任務,必須配備兩名以上的保衛幹部、專職押運人員。

第八條 執行押運任務要使用性能良好、廂體封閉的運鈔車,必須配備護衛車。護衛車日常管理由保衛部門負責。

第九條 執行押運任務要配備有效的通訊器材,保證聯絡暢通。

第十條 執行押運任務,武裝押運人員按規定登記領取武器彈藥,押運工作結束後,立即交回並註銷(見附表1)。

第十一條 運鈔免檢通行證由保衛部門負責管理。運鈔免檢通行證要一車一證,車證相符,執行任務時登記領取,運鈔任務完成後立即交回並註銷(見附表2)。

第十二條 運鈔車嚴禁攜帶非免檢物品,嚴禁搭乘無關人員。

第十三條 參加押運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押運工作紀律。

(一)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押運工作的有關情況;

(二)不得在公開場合和用外部電話談論押運工作的有關情況;

(三)不得中途隨意下車或單人行動;

(四)不得在執行任務時飲酒。

第十四條 運鈔車必須按照事先確定的路線行駛,途中不準隨意停車。遇有特殊情況要改變行車路線時,需經帶隊領導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押運途中因就餐等原因必須停車時,要避開繁華市區和社會治安複雜的地段,停車時要有武裝押運人員警戒。

第十六條 執行押運任務的武器必須隨身攜帶,防止被盜、丟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發生。遇有緊急情況需使用槍支時,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85〕銀髮字369號)執行。

第十七條 參加押運的人員在執行押運任務途中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遇公安等部門要求檢查時,應主動出示運鈔免檢通行證並說明情況,防止發生衝突。

第十八條 對持有免檢通行證的運鈔車內物品確需檢查時,由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共同組織進行,其他部門無權檢查。檢查程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做好銀行運鈔安全管理的通知》(銀髮〔1999〕439號)執行。

第十九條 執行長途運鈔任務,運鈔車需在外過夜時,要事先與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聯繫存放事宜,接收存放的人民銀行分支行要積極協助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保證免檢物品、車輛和押運武器的安全。

第二十條 押運工作結束後,認真做好押運登記和小結(見附表3)。

第二十一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及時制止危害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爲,使國家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免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本級或上級行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導致發生事故和案件的,按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