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礙通行致損害,賠償責任誰來擔
2022-10-12 10:31:59
中國法院網訊(蘇燕)公共道路安全關係到羣衆的出行自由、人身財產權益。地面施工現場未設置警示標誌致人損害,行爲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賠償責任該如何承擔?近日,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案件。
2021年7月,殷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上班途中,疏忽觀察路面情況,將車輛駛入機動車道路的坑漕,導致自摔,造成自己受傷及車輛受損。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殷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且未佩戴安全頭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後殷某某將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0餘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道路出現損毀,未及時設置警示標誌、未採取防護措施,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殷某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認定合計爲15萬餘元。殷某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駕駛電動自行車,既未佩戴安全頭盔,又行駛在機動車道內,且案發路段爲其路況較爲熟悉的上下班必經道路,其疏於觀察路面情況,沒有盡到安全謹慎注意義務, 故其對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的擴大均具有較大過錯,依法應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作爲案涉道路的養護管理者,在道路因出現坑漕而存在安全隱患的情形下,沒有及時發現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具有一定的過錯,依法應對殷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量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和雙方過錯大小,確定其賠償比例爲20%。故判決寧國市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賠償殷某某各項損失共計3萬餘元,駁回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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