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助力委託人擺脫違建困境,主動撤銷《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並解決補償事宜。
2021年9月,某地A先生一家收到了當地城市管理局和所屬街道辦事處聯合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以下簡稱“《限拆通知》”),將A先生一家人位於徵收範圍內的住房認定爲違法建築,並要求限期內予以拆除,否則將面臨兩單位強制執行。面對徵收補償遲遲未能到位,加上住房被認定爲違建,可謂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了。在這種情況下,A先生最終選擇了以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接受委託後,結合A先生一家建設房屋的實際情況以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取得,我方針對《限拆通知》及時向當地政府提出了行政複議申請,並結合事實和證據重點從以下幾個角度對於本案進行分析: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某城市管理局和某街道辦事處不具有認定違法建設的法定職權,超越職權作出行政行爲無依據。2、《限拆通知》所針對的行政相對人不是適格主體,兩機關未經調查即認定違法建設無事實依據。3、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適用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錯誤,本案房屋建設年代久遠,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符合用地規劃,不能徑行責令拆除。在行政複議審理過程中,我方積極爲A先生爭取合法權益,併發揮了有效的溝通橋樑紐帶作用。最終,在行政複議審結前,某城市管理局和某街道辦事處以行政行爲存在錯誤,主動撤銷了本次《限拆通知》,並向A先生作出了撤銷決定。值得一提的是,在行政複議程序中,通過我方的專業和堅持,徵收機關積極與A先生一家進行溝通,最終補償事項得以解決。
在各類徵收案件過程中,我們發現以“拆違促徵收”這個套路屢見不鮮,無論是宅基地上房屋、養殖場還是一些企業等在徵收補償未能達成一致時,往往就會收到一紙違建認定,比如違建認定函、限期拆除通知或者決定,那麼這個時候該怎麼辦呢?首先,最重要的就是不能慌,因爲良好的心態往往是維權制勝的關鍵。第二,面對所謂“違建認定”,我們要區分到底是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認定,實踐中也有不少是通過口頭或者電話告知的,那麼這樣的說法顯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當然,如果您真的像本案A先生這樣已經收到了《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那麼還是要及時重視起來的,越早維權效果往往也是越好的。第三,違建認定有嚴格的法定程序,即使確爲違建,也並不代表“違建可以違拆”,具備更加專業的知識和豐富的經驗,也就更加可能達到我們想要的結果。
最後我想說,擺脫違建困境並沒有那麼難,一紙拆除通知也不代表着最終的結果,堅定而強大的內心和專業的法律知識將會是戰勝困難解決問題最爲有力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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