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未付撫養費,父親承諾自願補償兒子50萬元,能否反悔?
離婚並不能割開父母子女間的親子關係,也不能免除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涉撫養費的合同糾紛案件。本案中,長期以來,作爲父親的楊先生在離婚後從未支付分文撫養費。但在得知老房可能動遷時,自書自願給兒子50萬元。可是動遷後,楊先生又反悔了。楊先生能否反悔?兒子訴訟主張這50萬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簡介
1992年12月,唐女士與楊先生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年僅四歲的兒子(小偉)由母親唐女士撫養,楊先生每月負擔撫養費60元,一直負擔到小孩經濟自主爲止。但長期以來,楊先生從未按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過撫養費。
經過唐女士多次討要,楊先生於2012年3月自書《遺囑》:“因爲當時我經濟非常拮据,長期以來沒有付小孩撫養費,欠得太多,所以在私房動遷後,本人自願拿出和賠償兒子財力費人民幣伍拾萬元作爲小孩買房子所用,我決不後悔……”
同日,楊先生還在信紙上自書了一份留言條:
“小偉,父親已留下遺囑,動遷親生父親給你伍拾萬元,給你買房子,等你成家立業後父親再和你見面,不能後悔……”
2019年,楊先生父母的老房子動遷了,楊先生取得了動遷補償利益200餘萬元,但楊先生卻不願將50萬元支付給兒子。
於是,兒子小偉訴至法院要求楊先生支付50萬元。
被告楊先生辯稱,當時自己患病,想遺留一部分財產給兒子小偉,證據中的《遺囑》是自書遺囑,該遺囑尚未生效,即使不是遺囑,也是贈與,贈與可以撤銷。
寶山法院經審理認爲,自書材料名爲遺囑,然而其內容並非對遺產的處理,是對其可能取得的拆遷利益的處分。被告並非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而是基於其此前未付撫養費的行爲對原告所做的補償。現在被告已取得動遷利益,付款條件已成就。
一審判決被告楊先生支付原告小偉50萬元。後二審法院予以維持。案件生效後,被告楊先生已自願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多年未付撫養費,父親書寫自願補償50萬元,能否反悔?本案是父親出於未付撫養費的虧欠而對兒子做出的補償,該補償金額遠超過了當年應付的撫養費,可以認定是贈與。
那麼,在未給付前,該贈與是否可以任意撤銷呢?
一
離婚的變故不免除法定撫養義務的履行
原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民法典》第1084條作出了與原婚-姻法第36條相同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父母並不會因此而無須承擔子女的撫養義務。子女也並不因父母離婚而無須負擔贍養義務。所以,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
誠然,父母離異因矛盾糾葛可能會影響到孩子對未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的感情,父母也會因重組家庭、另育子女、不共同生活等而與孩子漸行漸遠,但離婚的變故並不免除父母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本案中,在小偉年紀尚小需要父愛,且與母親生活困窘之時,楊先生並未履行撫養義務,這與法律規定和道德觀念相悖。
二
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可撤銷
原《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這說明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不可以撤銷。該規定也被保留在《民法典》第658條中,且進一步強調了具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依法不得撤銷”。
本案中,楊先生作爲父親,離婚後在兒子小偉成長過程中未付過撫養費。楊先生做出承諾給兒子50萬元,是對其父愛缺位的彌補,也是對兒子的補償,是基於法律明確規定的責任感和社會普遍認同的道德感,這恰恰就是原《合同法》第186條即《民法典》第658條所指的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因此不得任意撤銷。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限制撤銷具有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這體現出履行道德義務的必要性,也是對正確道德觀念的倡導與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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