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愛的他居然揹着我給小三買房子!用的還是我們的錢!我還能要回來嗎,”
標題這句話是來源於最近一位求助者劉某的疑問。劉某在自身維權無果的情況下,希望通過我們的幫助獲得救濟。那麼到底發生了什麼呢?
劉某和嚴某是一對感情和睦的夫妻,劉某也一直對嚴某十分信任,直到劉某有次無意間發現嚴某有婚外情,在劉某的再三追問下,嚴某道出了實情。原來,嚴某與黃某在兩年前相識。一個月前,嚴某揹着劉某,私自從二人的共同財產中拿出資金爲黃某購置了一套房產。那麼劉某又該如何進行維權呢?
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是基於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份額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默認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作爲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上述案例中,嚴某私自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爲已經超越了一般的家事代理權,侵犯了身爲妻子的劉某對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
同時,嚴某爲黃某購置房產的行爲違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則。
什麼是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爲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這就意味着嚴某爲黃某購置房產的行爲自始無效,劉某有權向黃某主張返還。同時案例中,黃某的行爲不僅破壞了劉某和嚴某的婚姻關係,也侵害了劉某的一般人格權,劉某可以對此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回到案例,我們知道嚴某私自挪用夫妻共同財產爲黃某購置房產屬於無權處分。那如果黃某是受嚴某矇騙,對嚴某是“有婦之夫”這一事實並不知情,而是被“第三者”,那麼黃某“知不知情”會不會影響劉某對財產的追討權利呢?根據《民法典》第311條規定,善意取得的構成需要支付合理對價。上述案例中,嚴某並不是把房屋售予黃某,而是將房屋贈與黃某,故不能構成善意取得。可見,黃某作爲知情的“第三人”也好,不知情的“第三人”也罷,這並不影響劉某維護自身權益。
婚姻始於忠貞的誓言,如同甜蜜的糖果,但是剝去甜蜜外衣,生活也是一個不斷出現問題和不斷解決問題的繞圈遊戲。當婚姻出現問題,需要的是雙方共同努力妥當處理,而不應選擇寄託於婚外情來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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