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方“喜當爹”,助其索要撫養費和精神損害賠償金
01.案件背景
蔡某(男)與林某喜結良緣,第二年林某就生下一個女兒豆豆,蔡某非常開心,對妻子和女兒都呵護有加。
小女兒長得特別可愛,鄰居們都非常喜歡這個可愛的小姑娘,見到女兒就誇獎,誇獎之餘也會說一句:“女兒怎麼長得和爸爸一點都不像。”但蔡某從不把這話放在心上,仍然把女兒視爲自己的掌上明珠。
直到有一次,爲了給妻子和女兒一個驚喜,蔡某出差提前回來,去幼兒園門口接女兒時,發現女兒竟然和老婆以及另一位陌生男子在一起,三個人其樂融融,彷彿他們纔是一家子,並且蔡某當晚在家裏等了一夜妻子和女兒都沒有回來。
蔡某深受打擊,這纔對妻子的忠貞產生懷疑,隨即帶着女兒悄悄去做了親子鑑定,結果女兒並非自己的骨肉,一時間,蔡某竟無法接受這個事實。
後來在家人的要求下,蔡某與林某協議離婚,然而女方林某卻不肯離婚。
無奈之下,蔡某經人介紹找到本律師團隊,欲以訴訟手段離婚,並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賠償以及返還孩子撫養費。
02.案件難點
蔡某索要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孩子的撫養費能否得到支持?
03.案件結果
經過審理,林某承認自己在與蔡某婚前打工期間曾與人同居、並且懷孕的事實。
法院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作出判決,蔡某與林某離婚,並判令林某賠償蔡某精神損害賠償金以及返還撫養費。
04.法律分析
女方隱瞞子女與男方無親子關係的事實,使男方實際履行了撫養義務,構成欺詐性撫養侵權行爲。
欺詐撫養中,欺詐方的侵權行爲嚴重地侵害了無撫養義務方的人格尊嚴等人格權利。
受欺詐方在撫養非親生子女的過程中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當得知所撫養的孩子並非親生時,會使其自尊心嚴重受挫,社會評價降低,因此受到的精神損害是客觀存在的。
本案中,女方林某在夫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並隱瞞事實,致使蔡某在撫養孩子五年後才得知。
該欺詐性撫養,對蔡某精神上造成了巨大傷害,蔡某有權要求精神損失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之規定,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且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基於血緣關係或擬製血親關係而產生。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覆函》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養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爲,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了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尚需進一步研究,就你院請示所述具體案件而言,因雙方在離婚時,其共同財產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還,以上意見供參考。
本案中,蔡某並非豆豆生物學上意義的父親,蔡某不負有撫養豆豆的法定義務,其撫養豆豆的行爲減輕了林某的法定義務,因此,蔡某支出的撫養費用林某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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