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明爭議事項?
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因此,爭議事實是仲裁程序中需查明的事實。
依仲裁案件的審理程序,申請人首先提出仲裁請求並說明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作出答辯並說明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再經雙方當事人分別舉證與質證,及進行辯論,大致可呈現雙方所主張的案件事實與爭議事實。
由於案件當事人通常未經法律專業訓練,不免存在對專業問題的認知侷限,或有時基於趨利避害的考慮,尤其在未聘請專業律師的情況下,當事人所作陳述及舉證、質證、辯論過程中呈現的事實與完整的案件事實之間,可能存在相當程度的信息缺口。因此,仲裁庭一般會向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意在儘量消除書證、當事人陳述與完整案件事實之間的模糊地帶及信息缺口。
調查案件事實與爭議事實可採取歷史的方法。所謂歷史方法,是指就案件事實發生的過程,依序瞭解相關事實(及分析其法律關係)。
筆者在處理仲裁案件中,通常會根據案情整理大事記。根據時序先後,由申請人所主張的法律關係出發,以當事人主張適用的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要件事實爲線索,構建“應存在”的案件事實框架(問題框架);繼而由“應存在”的案件事實框架,聽取當事人陳述、查閱當事人證據及向當事人作出詢問,以獲得較爲完整的案情說明。與此同時,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事實也會獲得較爲完整的呈現。
當事人對案件性質的認識並不總是一致的。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分別發表意見、舉證、質證與辯論的過程中,如一方當事人主張案件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性質,則仲裁庭亦可依循新提出的法律性質,問出當事人主張適用的相應法律規範,梳理對應的要件事實框架,再對比當事人的陳述、所交證據與對仲裁庭的回答,繼續探尋案件事實及梳理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事實。如此循環往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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