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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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的法律性質分別是什麼?
(1)招標文件屬於要約邀請。根據200年版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4條的規定,招標文件一般包括: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合同主要條款,投標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單,技術條款,設計圖紙,評標標準和方法,投標輔助材料。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爲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爲要約。”故招標文件屬於要約邀請。
(2)投標文件屬於要約。根據2003年版(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36條的規定,投標文件一般包括:投標函、投標保價、施工組織設計、商務和技術偏差表。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東。”投標文件承載了投標人希望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既然招標是一項要約邀請,投標相應的構成要約。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投標文件的內容須具體確定,須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及內容。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因此,就建設工程領域的招標投標而言,投標文件作爲要約,自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生效。這一點與《合同法第16條規定的“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的到達主義不同,建設工程領域的投標文件可視爲一種附生效期限的要約。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29條、《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合同法》第19條等的規定,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前可以撤回投標文件,投標截止後不得撤銷投標文件。
(3)中標通知書的到達不能視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應視爲預約合同成立。不按中標通知書籤訂書面合同應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而非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952號生效民事裁定書中認爲,《招標投標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2007年5月11日,倪黃莊村委會作爲招標人就訴爭工程招標,華北建設公司中標,村委會與建設公司成立建設工程施工預約合同關係並已發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新規】
第495條【預約合同】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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