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享有撫養權卻“玩消失”,孩子權益該如何保護
案情簡介
“我已經很久沒有見到爸爸了,我只想跟着媽媽一起生活。”年幼的小文提起父親,眼裏只有陌生和疏遠,話語裏透出的是不屬於他這個年齡的成熟與傷感。
小文的父母於2012年10月份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當時離婚協議約定年僅兩歲的小文由父親林先生撫養,但是協議離婚登記不到一年之後,父親林先生將兒子送到母親張女士處後,從此便失去聯繫。
張女士表示,林先生自那之後從未看望過孩子,也從未給孩子的成長提供過任何物質和情感上的幫助和支持。期間,小文一直跟着母親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張女士曾多次嘗試聯繫前夫,商討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問題,卻始終聯繫不上林先生。爲了維護孩子合法利益,促進孩子健康成長,無奈之下,張女士只好將前夫告上法庭。
爲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權益,長清法院法官通過電話、短信、實地走訪等多種途徑盡最大努力聯繫孩子的父親。畢竟,該案不僅關係着林先生作爲一個父親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還直接影響到孩子的成長和心理健康。但遺憾的是,孩子的父親始終沒有露面。
判決結果
最終,長清法院法官堅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從有利於未成年健康成長、保障未成年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原告的履責情況以及孩子的強烈意願,結合被告不履行撫養義務、拒絕溝通的實際情況,依法變更孩子小文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並且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9月至判決生效之前一個月的撫養費共計52500元。
律師說法
律師提醒,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在本案中,張先生作爲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應該履行相應法律義務。或許,張先生也有自己難言的苦衷,但任何困難都不能成爲一個父親不履行對孩子撫養義務的理由,不作爲和逃避也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張先生的“避而不見”,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更爲重要的是,父親角色的缺位也將成爲父子雙方一生都無法彌補的遺憾。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來源:長清法院微信公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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