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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女搭順風車身亡家屬索賠113萬被法院駁回”,好意同乘就不擔責嗎?

近日,浙江永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司機“好意同乘”卻突發疾病出事故的案件。2021年7月,方女士通過羣發消息希望搭順風車到某地,吳先生在羣裏看到消息後答應,並在第二天拉着母女二人前往目的地。然而行駛途中吳先生突發疾病導致車禍,車上司乘4人全部身亡,交警部門認定事故屬意外。方女士家屬將吳先生兒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13萬餘元。

“母女搭順風車身亡家屬索賠113萬被法院駁回”:好意同乘就不擔責嗎?

法院認爲吳先生沒有收取搭乘費用,行爲屬於“好意同乘”,綜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說起順路搭便車,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誰還沒搭過便車呢!

可是,一旦搭便車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傷亡,這責任應該怎麼劃分呢?好心搭載他人的司機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就上面的這次案例,法官說法:“好意搭載”無重大過錯不擔責民事侵權責任以過錯歸責爲一般原則,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應當適用過錯原則。本案中,無證據證明吳先生收受費用有償搭載,屬“好意同乘”。在搭載過程中突發疾病,致使車輛失控發生交通事故,屬意外事故,駕駛人和同乘人均無過錯,亦均無責。根據法醫病理鑑定以及事故認定,屬於突發疾病致機動車失控導致交通事故。爲迴應社會期待,弘揚助人爲樂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民法典》增設了“好意同乘”規定,即在無償搭乘的情況下,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在“好意同乘”案件中,若將突發因素作爲駕駛人的過錯並據此認定責任,無助於弘揚好意友善之社會價值觀。

再舉4個例子

01

張某駕車下班,邀請王某搭便車,王某欣然接受。張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讓正在直行的餘某,導致兩車相撞損壞並致王某嚴重受傷。交通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餘某無責任。王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最終法院判決王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20%,張某承擔80%。

02

陳某和魯某是同學。陳某免費搭載魯某自駕遊。路上,陳某駕車撞到旅遊區距離標誌杆上,造成二人受傷,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後,魯某被送至醫院救治,共花費醫療費用20餘萬元。法院判決魯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20%,陳某承擔80%。

03

餘某駕駛電動三輪載貨摩托車好意搭載陳某,車輛行駛過程中與林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陳某與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傷。陳某將餘某和林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爲,原告乘坐不能載人的貨箱出行也存在過錯,且被告繫好意搭載。法院判決餘某承擔35%的賠償責任,林某承擔45%的賠償責任,陳某自行承擔20%的費用。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

“好意同乘”也稱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於好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運營行爲。生活中的“好意同乘”無處不在,比如順路捎帶朋友、同事,應陌生人請求搭載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爲一種善意施惠、助人爲樂的行爲,屬於互幫互助的傳統美德範疇,發生交通事故後讓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不利於傳統美德的弘揚。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無關於“好意同乘”的明確法律規範。根據相關審理指導意見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損害,駕駛人有過錯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乘客有過錯的,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

《民法典》明確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規則,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車輛駕駛人“無償”的施惠行爲,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費用。如果乘車人向駕駛人支付報酬,應該認爲是雙方的一種“有償”合同關係。何謂“有償”,何謂“無償”,必須看車輛駕駛人是否以營利爲目的。對於某些人出於朋友關係而爲的請客吃飯,或者自願承擔部分路費油費,雖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費用,仍應認爲屬於“好意同乘”的範疇。

“好意同乘”中乘車人與車輛駕駛人應出於不同的目的。車輛駕駛人爲了實現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於某種便利搭乘駕駛人的車輛。駕駛人與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這也是“好意同乘”區別於“專程運送”之所在。機動車基於經營目的而提供無償搭車的,如酒店、超市促進經營提供免費班車,不屬於“好意同乘”。同理對於出租車、滴滴快車等從事運營的機動車,即使乘客無償搭乘也不適用該條規定以減輕其責任。

同時,“好意同乘”必須經好意駕駛人同意。只有經過車輛駕駛人邀請或允許的同乘才能構成“好意同乘”,未經同意而搭乘不構成“好意同乘”。車輛駕駛人一經同意捎帶同乘者,即負有將同乘者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如果途中因爲車輛駕駛人的過錯造成同乘者損失,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駕駛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車,或者明確拒絕搭車人請求的,對於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適用“好意同乘”的規則。

04

2017年,張某駕駛三輪電動車好意同乘王某某、楊某。駕駛過程中,張某爲接電話,將行駛當中的車輛轉交楊某駕駛,不幸的是,電動車與路沿石發生碰撞導致側翻,王某某重傷,張某、楊某輕傷,后王某某因搶救無效死亡。因此案無目擊證人,事發路段無法查看公共視頻,結合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及庭審調查的事實,和靜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爲,事故原因及經過無法查清,不能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楊某、張某駕駛三輪電動車自翻系導致王某某死亡的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案中,楊某未收取任何費用,繫好意同乘,且王某某是成年人,也應知道三輪電動車不得載人,結合案情,法院判決王某某自行承擔25%的責任。同是好意同乘,判決結果也不相同。幾年前,劉某、許某與陳某等人結伴出遊。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劉某無證駕駛且超速行駛,致車輛自翻,造成車內包括陳某在內的其他4人受傷,車輛損壞。陳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九級傷殘,多年來,幾番求醫,花費巨大。今年3月,陳某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爲,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劉某無駕駛執照,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陳某受傷,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劉某負全部責任,原告陳某無責,劉某應當對陳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最後,法院判決劉某賠償陳某各項費用共計11萬餘元。■民法典說新市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謝然軍認爲,好意同乘,一般搭乘的車輛爲非營運車輛,不收取任何搭乘費用,因此,無償性是判斷是否構成好意同乘的核心條件。他指出,民法典出臺前,我國法律對好意同乘是否減責未作出明確規定,原法律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上述兩起案件中,雖然都是好意同乘,但這並不意味着被告在案件中無需對侵權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此類案件應按照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劃分責任,好意同乘可以作爲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的一個因素,但並不能完全免除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好意同乘寫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載的責任減輕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謝然軍說,這一規定爲以後的司法實踐和人們的出行作出明確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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