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太婆橫穿籃球賽場被撞傷,賠不賠?
基本案情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17時許,大學生張某與同學在某大學籃球場自發組織籃球比賽。比賽進行時,恰逢70歲的李某橫穿籃球場,張某在接球跑動過程中,後背將李某撞倒在地。
李某受傷後就近送往醫院治療,住院加門診治療,共計支付醫療費3.3萬餘元,其中張某墊付6000元。李某申請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結論是不構成傷殘。
因後期協商賠償事宜未果,李某將張某及其所在學校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賠償各類費用5萬餘元,學校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爲,張某與在籃球場通行的李某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應承擔40%的責任,計1.2萬餘元;學校作爲籃球場的管理人,在籃球場未設置安全護欄和安全標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10%的責任即0.47萬元;李某無視籃球比賽作爲一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性,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疏忽了自身應負的安全注意義務,應自擔50%的責任。
張某及學校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武漢中院認爲,籃球運動作爲典型的羣體性、對抗性體育運動,在劇烈運動中出現身體碰撞行爲是正常現象。張某在籃球場上背身跑動接球,系籃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即使與其他球員發生碰撞,亦不能視爲其存在過錯;更何況其位於合理場地中,對行人橫穿場地並無預見性,不能苛求其盡到對不可預見性行爲的觀察注意義務。因此,張某的行爲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並不存在主觀過錯。
武漢中院指出,學校在籃球場周圍塗有醒目的邊界線,場地也被刷爲綠色,明顯區別於一般通行道路,亦盡到了合理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李某應懂得籃球場明顯區別於一般道路,看到球場上有學生進行對抗性的籃球比賽,應當預見橫穿球場潛在風險,但李某仍選擇橫穿球場,應視爲“自甘冒險”行爲,所產生的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2021年4月20日,武漢中院判令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李某承擔。
典型意義
武漢中院民二庭辦案法官張劍表示,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法治社會理應保護合法行爲的正當範圍,對於因行爲“越界”而致自損的行爲,必須是非分明,堅持不牽涉無辜,堅決不“和稀泥”。本案判決忠實踐行“過錯與責任相一致”民事法律原則,彰顯了司法對社會行爲的引領、示範作用,法院在對受害者“自甘冒險”行爲進行否定性評價的同時,保護正當體育鍛煉行爲的合理邊界,體現出鮮明的“司法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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