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醉駕血檢後找關係行嗎?
如果進行醉駕血檢時找關係是沒有用的,在發生了醉駕後無論哪一個環節找關係都是行不通的,因爲國家在近幾年也是不斷的駕照對酒駕和醉駕的處罰力度和查處力度,其目的也是爲了讓駕駛員從根本上重視和提高駕駛安全意識,從而減少和保障對行人和自身的傷害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爲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因此,當事人如果醉酒駕車,那麼想要找關係,或者是在抽血的過程中找關係來免除自己的刑事處罰是不可以的。如果當事人有這種行爲,那麼很有可能還會對當事人加重處罰,而且不僅要處罰當事人,還會對當事人尋找到的所謂的關係也一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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