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當場查到醉駕會扣人嗎
一、被當場查到醉駕會扣人嗎
在身體條件不存在問題的條件下是肯定會被扣下的,醉駕是有可能判處刑罰的。當人們一旦發生醉駕的時候,警察是否當場採取強制措施把人刑事拘留,還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當事人醉酒態度嚴重且暫時不適合羈押的,會在取證完後讓家屬取保候審,等待審判。
二、醉駕爲什麼是刑事責任
1、醉酒人在醉酒狀態下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爲能力,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構成犯罪,應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這常見於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是一種最爲常見的醉酒類型,屬於一次過量飲酒後出現的急性酒精中毒。醫學和司法精神病學的研究表明,生理性醉酒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變化大致分爲三個時期:第一時期爲興奮期,此時飲酒者自制能力有所降低,情緒不穩,容易激動。第二時期爲共濟失調期,醉酒人言語增多,口齒不清,步態不穩,辨認能力降低,控制能力明顯減弱,呈酩酊狀態。第三時期爲昏睡期,醉酒人可能出現酣睡、直覺喪失、昏迷等症狀,嚴重可因呼吸中樞受損害而死亡。因此,對於生理性醉酒的人在興奮期和共濟失調期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由於沒有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如果醉酒使行爲人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是行爲人有意或過失地造成的,按照原因中的自由行爲的理論應承擔刑事責任。與職務或業務活動有關的酗酒犯罪,應當從重處罰。本來“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爲同時存在的原則”要求,責任能力必須存在於行爲之時,行爲人只對在有責任能力的狀態下所實施的行爲及其結果承擔責任,不能追究在無責任能力狀態下所實施的行爲的責任。但是如果行爲人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不是由於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患有精神疾病,而是行爲人自己故意或過失地使自己處於無責任能力狀態,在喪失責任能力的狀態下又實施了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爲,在此情況下能否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這就是“責任能力與實行行爲同時存在原則”的例外——原因自由行爲。“原因自由行爲實含前後相繼而不可分之原因階段與行爲階段。刑法對於此等行爲之評價,不應只限於行爲階段,而應同時兼顧原因階段。由於行爲人在原因設定階段仍有意思決定之自由,故刑法對於原因自由行爲之評價,自不宜以行爲人於實現構成要件之瞬間系在精神障礙狀態下,而認定行爲人不具有責任能力或僅具有限制責任能力。”如果醉酒人知道自己有病例性醉酒疾病,故意飲酒造成病理性醉酒狀態,以便利用這種狀態進行犯罪活動,因而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醉駕是一種對自己及家庭不負責的表現,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同時當事人也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一般在當場查到醉駕的,會約束到醉酒者酒醒後進行處罰,在當事人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還會當場進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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