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現在醉駕法律有沒有改?
現在醉駕的法律法律也越來越嚴格了,浙江省現在醉駕法律有沒有改那,浙江的人民可能很關心,但是可能還不知道他現在的具體內容,我就給大家整理了一些浙江省現在的醉駕法律,我們一起來看看浙江省現在醉駕法律有沒有改那?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中的“道路”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共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學校校園、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自由通行的通道及專用停車場。
對於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衆通行的場所挪動車位的,或者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門口後接替駕駛進入居民小區的,或者駕駛出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後即交由他人駕駛的,可以不作爲犯罪處理。
關於對訴訟證據的要求
“醉駕”犯罪案件,應當移送下列證據及相關案卷材料:(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2)有證人的,能證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言;(3)酒精呼氣測試檢驗單和血液酒精含量報告單;(4)血樣提取筆錄或者提取登記表;(5)執法民警出具的查獲經過說明;(6)現場查獲的,查獲時拍攝的被告人及其所駕駛車輛的照片或者試聽資料;(7)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包括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以前的交通違法情況、前科情況等)
查獲後又故意當場飲酒的,根據呼氣測試和血液檢測的結果綜合認定其酒精含量:呼氣測試後當場飲酒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並從重處罰。
呼氣測試的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逃跑的,以呼氣測試結果認定其酒精含量。
“醉駕”案件,原則上不對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鑑定。但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鑑定資格、鑑定樣本錯誤、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除外。
關於刑事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該種犯罪危險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駕駛的車輛種類、行駛的道路種類、實際損害後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時,還要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曾經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情況、其他交通違法情況等情節。
懲治“醉駕”犯罪,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應當重點打擊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駕駛各類汽車的行爲,特別是對醉酒駕駛營運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工程運輸車的,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在突出懲治重點的同時,要實事求是地處理好醉酒駕駛超標兩輪電動車、摩托車問題,區別處理好其他情節較輕的“醉駕”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構成犯罪的,應予入罪;對符合刑罰第十三條規定可以不作爲犯罪處理的,不認爲是犯罪。
我們現在也知道了浙江省現在醉駕法律有沒有改那,現在的法律越來越嚴格了,所以大家不要醉駕,萬一出了什麼事情連累了自己,同時也連累了其他的人,所以現在法律越來越嚴格,也是對於我們好,爲了我們的安全,我們要遵守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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