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處罰刑事標準2021
一、最新醉駕處罰刑事標準
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如果達到醉酒程度,就是刑事犯罪,構成危險駕駛罪,要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判處1-6個月以內的拘役。
二、醉駕一定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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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其中駕駛車輛人員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纔是屬於醉酒駕駛。
所以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規定的數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爲就構成了危險駕駛罪,這樣一般是會被判處一至兩個月內的拘役。
但是在2017年5月1日起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第一條中第三款對於最新醉駕的規定,如果醉酒駕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屬於顯著輕微情形的只有6種,分別是挪動車位、救治病人、在車上睡覺休息、隔時醉駕、車子尚未駛出以及被醉駕追尾。主要涉及其六種情形纔不會被判刑。
其實在現實中很多人都對於法律的相關知識是比較欠缺的,所以就會有很多人並不清楚我國對於醉駕的具體規定,也甚至會有人把我國對於酒駕的處罰誤認爲是對於醉駕的處罰。其不然醉駕和酒駕是不一樣的,兩者不僅在標準、處罰上等有所不同。其醉駕駕駛的危害性遠遠大於了飲酒駕駛的危害。
關於醉駕,一開始我國規定只要實施了這樣的行爲,那麼就按照危險駕駛罪來定罪處罰。但是在之後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對於那種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予定罪處罰。而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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