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1條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主要有三個標準:
(一)事故當事人行爲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係;
(二)事故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三)當事人過錯的程度。
通說認爲,侵權行爲需具備四個構成要件:違法行爲、主觀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聯繫。
頒發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授權性行政許可行爲,只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駕駛資格的人,纔可以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進行考試,對考試合格的,在5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因此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必須經主管部門的資格審查,包括對其交通安全知識、駕駛技術多方面的考覈,並不是所有的申請者都能獲得駕駛資格。無證駕駛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爲,具有潛在的交通安全隱患,法律明確禁止無證駕駛。
實踐中,交警部門在進行事故認定時也會將無證駕駛作爲承擔責任的事由,如果無證駕駛者無其他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爲,則僅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同樣會判決無證駕駛的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通常承擔責任的比例較低。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輕微事故,一是造成輕傷1-3人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輕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三)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任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體受理部門爲該支隊法制科),上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撤消的決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決定書》後,應當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公佈。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爲最終決定。
(四)責任推定。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損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辦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應當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從無證駕駛的法律規定、無證駕駛的事故責任劃分以及責任推定方式,我們瞭解了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問題。但是實務往往比理論更爲複雜,遇到具體的問題,如何去適用法律的規定,就需要去諮詢律師,給出更爲具體的回答或者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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