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如何劃分的?
在城鎮道路上,我們經常會看到飛速行駛的摩托車,由此引發的交通事故也不少。摩托車屬於機動車的一種,那麼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是如何劃分的?是否和汽車的責任判定標準一樣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多久能出結果?本站小編根據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給大家詳細介紹下。
一、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如何劃分的?
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該當事人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其他方當事人無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當事人無違章行爲的,由過錯一方當事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二、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多久能出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三、摩托車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應當記錄交通事故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摩托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一致意見報警的,應當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者交通事故相關文字記錄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交通警察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綜上所述,交警部門會在摩托車交通事故發生後十日內給出事故責任認定。摩托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同機動車一樣,也是按照責任程度劃分爲全部責任、次要責任、主要責任和無責任等。雙方會根據責任劃分比例來確定賠償金額及賠償方式。如果一方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滿,可以提出複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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