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者已籤交通賠償協議,事後惡意追加賠償怎麼辦
傷者已籤交通賠償協議,事後惡意追加賠償是否可以?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雙方達成並簽訂賠償協議,而後一方當事人又反悔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那麼自願達成的賠償協議當事人到底能否反悔呢?筆者認爲不能一概而論。
一、一般來講自願達成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遵守、履行。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法律行爲是否有效取決於三個方面:一是行爲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爲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若符合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爲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的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爲,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隨意反悔。因此,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自行簽訂的賠償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當履行。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法律關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比較複雜的糾紛形式,涉及衆多法律、醫學、國家政策等專業性的知識,一般公民難以全面獲取和掌握這些專業知識,在處分自己權利時很容易進入認識誤區,特別是一些事故發生後急需求助的受害者,由於經濟上依賴於賠償義務的經濟賠償,爲應付眼前的發生的醫療費等,出於權宜之策考慮極易陷入對方的“協議陷井”,如果一味認定雙方只需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就可能導致賠償權利人實際喪失數額巨大的人身賠償,從法理上講實屬顯失公平。面對如此利益嚴重失衡的現象,從司法公正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的協議內容情況,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裁判。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爲,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上述規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或者變更權,以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實踐中,當事人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如確實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等情形,應當允許當事人有條件的反悔。
綜上所述,如果事故雙方簽訂的交通賠償協議,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等情形,傷者已籤交通賠償協議,事後惡意追加賠償,法律是不支持此種行爲的。因此,當車主遇到這種情況時,也不用過分擔憂,可以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黑龍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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