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與商業險賠償順序是怎樣的?
司機們爲了自己出車禍後能夠儘可能多得到保險的賠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就會在購買了強制性的交強險之後又額外參加了商業保險,但是一旦真的出現交通事故需要保險公司負擔賠償的時候又會出現多家公司理賠的順序問題。那麼,交強險與商業險賠償順序是怎樣的?
一、交強險與商業險賠償順序是怎樣的?
關於交強險(全稱應當是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問題,我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均作了規定。司法審判實踐中,一般以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爲裁判依據。按照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該款規定,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爲確立了保險公司所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在理解該款時應當注意:
第一,若肇事車輛參加了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一旦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即應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事故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如何;
第二,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若事故損害超出了保險限額,其超出部份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按法律規定的歸責原則進行分擔;
第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之確立。此強制保險是指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對汽車事故受害人應承擔的損賠責任爲標的的責任保險,此爲強制保險,凡機動車運行必須投保此強制責任保險。按照專家理解,在訴訟法意義上,第七十六條賦予了受害人直接請求權,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險公司爲被告提起訴訟,主張損害賠償,且此項請求權爲法定請求權,並獨立存在,保險人在限額內承擔無條件支付義務(參注同上)。
關於商業三責險(全稱應當是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問題,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進行了規定。該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份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該兩款規定通過比較,第一款表明在法律有相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有相應約定的情況下,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但這僅是對保險人的授權性規定,並未從實質上爲保險人設定相應之義務,因而並不能成爲第三者請求法院將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確定爲賠償主體的法律根據。而第二款規定則爲保險人設定了特定情況下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依此規定,第三者均可以向保險人請求直接賠償保險金。就法律關係而言,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所負之債爲侵權之債,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負之債則爲合同之債。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應當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系基於被保險人對合同債權之轉讓,商業三責險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基礎法律關係乃是合同關係而非其他關係。
交強險與車主自願選擇的商業保險同時存在的時候就需要首先判斷司機的責任承擔的份額是多少,而一般情況下都是讓交強險先承擔相應的理賠額度然後再根據剩下的比例要求商業保險繼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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