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交通事故四級傷殘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內蒙古交通事故四級傷殘賠償標準是什麼?
內蒙古交通事故四級傷殘賠償標準是按照60%的比例來計算傷殘賠償金。交通事故4級傷殘賠償,具體數額根據實際花銷的票據、證據,收入情況,誤工時間,傷殘等級、戶口,當地統計數據,生活水平等計算,計算出的總數在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內的由保險公司全額賠償,超過的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主要內容如下:
醫療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9條規定,按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實報實銷。
另外需要說明兩點:
1、如對方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一萬元限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當然,前提條件是對方車輛對事故負有責任。
2、有的案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或者一審終結後,還會繼續產生醫療費用,這些費用待實際發生後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或保險公司承擔。
誤工費
根據《解釋》第20條規定,根據受害人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不能舉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參照受訴法院相同(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
護理費
《解釋》第21條規定按護理人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收入參照當地從事同等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交通費
《解釋》第22條規定根據受害人及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發生的費用實報實銷。
一般按照住院時間、居住地與醫院的遠近程度、複診的次數相對應。
住院伙食補助費
《解釋》第22條規定:(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
營養費
《解釋》第23條規定: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在如受害人或原告主張營養費的,一般應當通過鑑定機構的鑑定來確定營養期限,否則法院很難支持。
二、其他的賠償費用是什麼?
殘疾賠償金
《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傷殘賠償係數)
殘疾輔助器具費
《解釋》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
《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在當代的社會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是需要積極的救助傷者,然後等到病情穩定需要對於傷情狀況進行等級的確定,也就是傷殘的認定,之後就是根據確定的等級來計算具體的賠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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