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是否有車輛定損的資格
一、保險公司是否有車輛定損的資格
其實,保險公司沒有這個定損的法律資格。原因有三:
1、因爲保險公司不是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有合法資質的定損單位。
所謂保險公司的“定損”,只不過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爲確定理賠數額提出的一個參考依據。而這個參考依據只有在投保人認可的前提下,才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2、肇事司機作爲保險公司的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關係,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的高低,直接關係到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數額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據不足。
保險公司作爲事故受損車輛的理賠單位,不能既評估車輛損失,又進行賠償,有的還進行維修,全部壟斷了車損賠償市場,一家說了算,從法律上失去了與投保人的平等關係。
3、保險公司把預估損失的價格,作爲受損車輛恢復原狀的實際費用,其準確性依據不足。
二、如何給事故車輛定損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除了事故雙方認可保險公司定損的情況以外,一是應該以具有評估資質認定的專業單位,確定的實際損失價格爲準,二是應該以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損失價格爲準。
(一)、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鑑定後,委託價格事物所進行損失價格鑑定。
進行車物價格損失鑑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事故車輛定損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當事人各方參加,聘請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涉及保險車輛時,召集保險公司參加,車損確定後,由各方當事人自選廠家修復車輛,交警部門不得指定或定點修理廠家。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三)、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鑑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
(四)、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在車輛定損時不要忽略了車輛的貶值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檢驗、鑑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或者當事人委託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保險公司作爲車損賠償的義務人,按照規定是不具有車輛定損的資格的。而一般進行車輛定損的,需要到專門的4S店進行,或者有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若允許保險公司對受損車輛定損的話,則就容易對投保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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