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年限是多久
因爲交通事故而給他人人身造成了損害的,此時自然需要肇事者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賠償。如果這個時候傷殘情況較爲嚴重,導致傷者喪失了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的,在計算傷殘賠償金的,自然就要考慮到賠償的年限問題。那究竟交通事故賠償年限是多久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賠償年限是多久
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期限爲20年。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相關知識: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注:傷殘係數是指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或者是傷殘的等級。 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進行計算的,也就是說“程度”或“等級”不同,殘疾賠償金也不同。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傷殘等級作爲賠償標準的係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係數分別爲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一級傷殘爲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十級傷殘乘以10%,這樣,傷殘程度越嚴重,殘疾賠償金也越高。
二、不同意交通傷殘鑑定結論怎麼辦
如果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於評定結論不服,其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包括重新進行鑑定和通過質證排除或者降低傷殘評定結論的證明力。
重新鑑定的情形包括:
第一,當事人自行委託傷殘評定的情況。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鑑定結論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託傷殘評定的,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重新鑑定: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 )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另外,對於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重新鑑定後,原來的鑑定結論因爲存在瑕疵,所以不再採用。
通過上文的分析講解,大家應該知道交通事故賠償年限其實需要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承擔或者傷殘等級來確定的,一般是以20年來計算。不過要是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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