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提起交通事故調解申請
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可能當事人是通過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的,但此時需要注意,雖然是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但需要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纔可以啓動調解程序。那具體來說究竟該怎樣提起交通事故調解申請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怎樣提起交通事故調解申請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這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調解條件的規定,也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的必經程序。可以按以下步驟理解:
首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或檢驗鑑定結論。
其次,事故雙方就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要達成一致意見,因爲公安機關調解活動的進行和調解協議的達成,都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基礎上的,所以只有雙方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才能受理。
然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公安機關調解屬於行政調解,行政活動強調行政效率,特別是在當前交通事故頻發和行政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不能無限期的等待事故當事人的申請。公安機關調解並不是最終的調解或裁決,當事人可以直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損害賠償爭議的問題,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了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的規定。
最後,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而不能以口頭的方式提出。這是考慮到賠償調解的重要性,對當事人提起調解申請的方式所做的嚴格規定,體現了對於公安機關調解在交通事故賠償調解中的作用的重視。
二、交通事故調解注意哪些事項
(一)申請交通事故調解的時機
一般來說,就加害人一方來說,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說,調解則應該儘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製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癒合並進行法醫鑑定之後提出較好,作爲調解人,則應該充分考慮到上述各種因素,選擇合適時機,一般來說,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癒之後提出,這樣做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好處。
(二)選擇交通事故調解的地點
選擇調解的地點也很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爲調解的地點。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裏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爲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於雙方力量的失衡,往往會演變成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清算”和報復,而根本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進行交通事故調解的,需要由當事人共同向交警部門提出交通事故調解申請,否則的話是無法啓動調解程序的。當然,最後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結案是最好不過的了,否則的話可能就需要以訴訟方式來處理相關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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