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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XX與滁州XX公司、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餘XX,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餘XX與滁州XX公司、張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嶽靜,安徽XX律師。

被告:滁州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東XX,社會統一信用代碼9134XXXX6759857Q(1-1)。

法定代表人:魏XX,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高XX,安徽XX律師。

被告:張XX,男,1943年1月1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區。

原告餘XX訴被告滁州XX公司、張XX提供勞務者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餘XX於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高X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餘XX撤訴。

案件受理費760元,變更後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餘XX負擔。

審判員楊金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馬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