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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與廣東信息工程職業學院其他執行2015執複議202執行裁定書

申請複議人:(異議人、被執行人):廣東xx學院,住所地廣東省XX。

李XX與廣東信息工程職業學院其他執行2015執複議202執行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謝XX。

委託代理人:胡XX、周XX,均爲廣東XX律師。

申請執行人:李XX,住廣州市海珠區。

委託代理人:江XX、柯朝政,分別爲廣東XX律師、實習律師。

申請複議人廣東xx學院不服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執異字第123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請複議,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原審法院在執行(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57、2002、2003號民事判決一案過程中,扣劃了廣東xx學院的銀行存款xx元。廣東xx學院不服該執行行爲提出異議。原審法院審查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因涉案賬戶登記賬戶名稱爲異議人,法院對該賬戶款項予以劃撥並無不當。異議人主張涉案賬戶是專款專用賬戶,但賬戶流水在2014年12月23日有主動轉出xx元給xx部的記錄,近三個月後又有xx部轉入款項的記錄,表明該賬戶實際由異議人自由支取使用,不專用於xx及xx的收發;異議人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涉案賬戶”xx費”、”xx金”、”xx金”、”xx金”的轉賬去向;而xx貸款是由xx公司直接轉入涉案賬戶,與異議人提交的文件中規定的發放貸款流程不符,對此異議人亦未能提供合理證明。故異議人主張涉案賬戶爲xx專用賬戶證據不足,異議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裁定駁回異議人xx學院提出的執行異議。

xx學院向本院申請複議稱:1、其提交的XXX清楚顯示其將收到省財政部門下撥的x費、x金及x金等部分款項直接匯至學生的個人銀行賬戶的記錄。原審法院認爲其未提供證據證實涉案賬戶的轉賬流向的認定錯誤。2、xx費、xx金、xx金及助學貸款等款項的所有權主體系受助學生,非其學院,理當專款專用。不能作爲本案強制執行的標的物。3、貸款發放主體對於流程是否更改,不能改變xx貸款發放的對象是xx及貸款的所有權歸屬於xx的事實。原審法院以流程不符錯誤認定款項的性質。4、原審法院以其存在xx轉賬爲由否定涉案賬戶屬於xx專用賬戶的認定錯誤。其提交的書面資料表明,其因經營管理原因,自己拖欠包括本案李XX在內的衆多債權人的鉅額債務,暫時無法清償,爲避免涉案賬戶內的xx資金影響受助xx的權益,確保xx金的安全,迫不得已將xx金移轉至安全賬戶內,其於2014年x月x日將涉案賬戶內xx萬元轉至xx部名下賬戶內,該xx部於2015年x月x日將該款全額返還至涉案賬戶。其實施的前述移轉行爲不能改變賬戶及賬戶內資金的本質屬性。5、原審法院的裁定損害了xx的合法權益,導致不良的社會效果。故請求撤銷原審法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執異字第12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並支持其異議請求。

本院查明:關於李XX訴xx院民間借貸糾紛三案,原審法院作出(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57號、第2002號、第2003號民事判決,判令xx院向李XX清還借款本金合計xx萬元及利息。上述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xx院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李XX向原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審法院分別以(2015)穗海法執字第651、1898、1899號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原審法院作出(2015)穗海法執字第651-1號執行裁定及(2015)穗海法執字第651號執行裁定,凍結、劃撥xx院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部分的款項xx元。2015年x月x日,原審法院劃撥了xx院在中國xx支行賬戶的存款xx元。

xx院遂向原審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以被執行款項屬於xx資金,實質上並非其名下財產,法院無權對xx資金採取執行措施爲由,請求撤銷扣劃行爲;並提交銀行存款明細賬、《廣東省教育廳、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行關於做好xx年國家開發銀行xx貸款有關工作的通知》、《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 的通知》、《廣東省財政廳關於安排xx年xxx的通知》、《廣東省XX關於做好我省xx年xx通知》、加蓋廣東省XX印章的證明及入賬通知書等證據。

本院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本案中,xx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審法院扣劃其名下銀行賬戶內的存款,符合上述法律規定。關於其提出涉案銀行賬戶內款項全部屬於xx金,法院無權採取執行措施的問題,涉案的中國xx行xx賬戶登記在該學院名下,沒有證據證明該賬戶內的存款屬於法律法規禁止扣劃的財產。況且,其提交的”xx細賬”也反映該賬戶有往來款、代收款、轉賬款等用途,並非如其所說”xx專用”,原審法院認爲該xx,法院不能執行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執行標的—涉案存款主張所有權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主體,應是相關案外權利人,xx院作爲被執行人提出執行標的非其所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扣劃xx院存款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該學院要求撤銷原審法院裁定、撤銷扣劃行爲的複議請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xx的複議請求,維持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執異字第123號執行裁定。

本裁定送達後立即生效。

審判長  葉XX

審判員  劉XX

審判員  黃曉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