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還是故意
一、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還是故意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通常情況下,分爲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兩種情況。在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上,行爲人是明知故犯,對自己的違章行爲可能導致重大事故,並且造成嚴重後果,應該預見卻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行爲人已經預見,但是輕信能夠避免,致使出現了嚴重後果。
作爲過失犯,本罪成立要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要求交通肇事行爲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出現重大損失。雖然,其構成要件結果表現爲具體實害結果,但是其結果是公共安全危險的具體現實化,其所創設的公共安全危險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對於具體受害者而言出現具體危害結果是偶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不起訴有案底嗎
不起訴是否會有案底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則不會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而且因犯罪情節輕微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本應的案底記載。
3、交通肇事罪已構成違反犯罪事實,所以不起訴也會有案底。
交通肇事罪所侵害的法益爲交通領域的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交通肇事罪,屬於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核心在於公共安全。對於行人而言,其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爲並非必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只有達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時,纔可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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