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分裂國家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分裂國家罪的界限
兩罪的客體是相同的,即國家的統一;兩罪的目的也是相同的,即分裂國家。
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一是實施的行為不同,本罪是煽動行為,後罪是組織,策劃、實施分裂的行為。
二是犯罪形式不同,本罪是任意共同犯罪,即單個人即可構成,後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
三是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是煽動的故意,後罪是組織、策劃、實施的故意。
四是犯罪主體雖都是一般主體,但在實施中是有所區別的。本罪的實行者多為民族分裂主義分子,後罪的實行者則多是竊據重要地位的政界要人,當然也包括民族分裂主義分子。
二、本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
雖然兩罪都實行了煽動行為,方式也基本相同,而且同屬一類犯罪,但它們有如下主要區別:
一是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同,本罪是煽動分裂國家,即一分為二或一分為多,後罪是煽動覆滅現存政權,另立新政權。
二是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不同,這一點從上述區別中即可看出。
三是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統一,後罪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及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統一主要是各民族感情和愛國主義的問題,後者主要是政治理想、政治信念的問題。
三、本罪與煽動民族歧視、民族仇恨罪的界限
一是客體不同,本罪客體屬國家安全的範疇,後罪的客體則是民主權利的範疇。
二是行為內容不同,從兩罪的罪名中就有明確表現。
三是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成立必須具有分裂國家的目的,後罪的成立不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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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03條第2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為目的,實施張帖標語、散發傳單;編輯刊物、發表演說、播放影象;非法出版、宣傳邪教等行為的,應當立案追究。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此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並不要求已經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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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七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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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司法解釋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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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敵叛變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為。投敵就是投奔敵國、敵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後投降敵人、背叛國家。行為的具體表現: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敵對國家及其控制區;二是投奔國內的敵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