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地域。境外機構、組織,是指外國的機構、組織及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如外國的政府、軍隊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在中國境內設定的機構、社團以及其他企事業組織,也包括外國駐華使、領館、辦事處,以及商社、新聞機構等。境外個人,是指居住在外國的人,以及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這裡所說的居住,不論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權或長期居住權,還是短期居住,都應視為居住。
竊取,是指使用祕密手段盜竊屬於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資料或物品的行為。刺探,是指通過各種渠道、使用各種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祕密或者情報資料的行為。收買,是指用金錢、色情和其他物質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人員獲取國家祕密或者情報資料或者物品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國家祕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賣、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項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人的行為。
國家祕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它是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外交和外事活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動方面以及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祕密事項。符合《保守國家祕密法》第2條規定的政黨中的祕密事項,也應屬於國家祕密。行為人對不同等級即絕密、機密、祕密的國家祕密進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致使國家的安全、利益遭受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情報是指除國家祕密以外的涉及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科技等方面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洩露的、影響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情況和材料。不公開的單位內部情況、正常的情報資訊交流,不應理解為這裡的情報。
《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4個具體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時被抓獲,實際上未能最終獲取國家祕密或情報,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為時,也應構成本罪未遂。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構成,外國人、無國籍人不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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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03條第2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為目的,實施張帖標語、散發傳單;編輯刊物、發表演說、播放影象;非法出版、宣傳邪教等行為的,應當立案追究。本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此沒有規定“情節”方面的要求,並不要求已經造成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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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叛亂、暴亂罪的認定
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主要是,行為人是否以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為背景。武裝叛亂是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具有投敵叛變之性質,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傾向;而武裝暴亂只是發生在境內直接同國家和政府對抗,而沒有投靠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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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2、客觀要件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行為是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這裡的資助,是指向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資金、通訊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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