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工作時間的變更可以嗎
一、勞動合同中工作時間的變更可以嗎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是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時間的。
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因
1.企業的生產經營
市場的變化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和工作需求發生變化,一部分職工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可能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變化,從而需要變更勞動合同。
2.員工勞動力升值或者老化
企業根據其認定的勞動力價值給員工定工資:認為某人的勞動力價值高一些,給其定的的工資也會相應高一些;如果通過培訓、實踐以及工作經驗的積累,一個人的勞動力價值有所提高,企業就有可能要支付更多的錢購買。所以,很多企業都會出現員工隨著工作年頭的增加或技能的提高而漲工資的現象,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的條款也就需要進行變更。
另外,員工的薪酬、福利可能隨著企業效益的增加而提高,這也會引起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
二、變更勞動合同條件
(1)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經完全履行的條款,沒有必要變更;無效的條款,也沒有必要變更;
(2)依法可變更的條款。法律規定不準變更的條款,一律不準變更;
(3)直接引起合同變更的條款。合同中某些條款由於合同履行的主客觀條件的變化,引起對其履行成為不必要或沒有可能,這時,就會引起合同的變更;可見,這些條款本身就是引起合同變更的原因。企業勞動合同的變更,就是要對這些直接引起合同變更的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對於與合同變更原因無關的條款,就沒有必要變更。
企業勞動合同的變更一般包括兩種型別:法定變更和協議變更。
法定變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經過當事人一方提出,可以變更企業勞動合同;
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對企業勞動合同經變更,同時這種變更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勞動合同在簽訂成功以後,雙方都必須要按照勞動合同的內容來嚴格執行,但是如果雙方想進行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需要和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一致以後,那麼是可以進行變更的,但是如果是法律規定不能變更的條款是不準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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