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注意以下兩點:
(1)行為人是否“明知”。如果行為人因為上當受騙或出於過失不知其所出售、購買或者運輸的是偽造的貨幣,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2)數額是否達到較大程度。如果行為人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數額未達到較大程度的,即使有其他嚴重情節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本罪屬於行為犯,並不要求有特定結果的發生,因而行為人只要將出售、購買或者運輸之行為實施完畢,即可構成既遂。由於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因而行為人只要將其中任何一種行為而不是三種行為實施完畢都可構成既遂。但出售、購買或者運輸行為也存在一個過程,因此也存在行為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把行為實施完畢的可能。如行為人在出售或購買偽造貨幣當中正討價還價時被抓獲的,或者行為人在運輸偽造的貨幣途中被截獲的等,都展於犯罪未遂。因此,不能認為行為人一實施出售、購買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行為就都構成既遂。
-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量刑標準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
-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認定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須是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如果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並未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包含了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三種行為。當行為人實施...
-
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是特殊主體,僅限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票據管理制度和金融機構的信譽。(四)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
-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