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量刑標準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3.05W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資訊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資訊,違反規定,從事與該資訊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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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概念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真幣採用挖補、剪貼、揭層、拼湊、塗改等方法進行加工處理,改變貨幣的真實形狀、圖案、面值或張數,增大票面面額或者增加票張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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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人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資訊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資訊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後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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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概念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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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罪立案標準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