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著作權登記材料主要是什麼
一、版權著作權登記材料主要是什麼
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
(3)權利歸屬證明檔案(個人作品不需要提供該項);
(4)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代理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檔案;
(5)作品樣本。
說明:(1)至(4)項均需線上列印,其中(1)項需提交簽章原件,(2)至(4)項需在線上傳原件,線下提交列印件;(5)項需在線上傳原件,線下提交紙介質或電子介質作品樣本。
二、哪些作品可申請登記?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均可申請登記。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 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上述作品的含義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5)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7)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8)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9)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10)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12)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製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著作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它與工業產權構成智慧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在廣義上,它也包括法律賦予表演者、音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出版者對其表演活動、音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或版式設計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也是一種內容不斷髮展的權利。在世界各國,著作權包含的內容並不是永遠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髮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術的不斷產生,也在得到不斷的發展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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