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版權及侵權責任怎麼認定?
一、 印刷品版權及侵權責任怎麼認定?
印刷品版權是受到保護的,如果存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體等作品的就構成了侵權行為,有關侵權責任是: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著作權侵權的物件有哪些?
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物件是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影製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所謂作品,是指人們藉以表現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方面的智力成果。
依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4)美術、攝影作品;
(5)電影、電視、錄影作品;
(6)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8)計算機軟體;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對於印刷品的版權認定情況,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辦理,特別是對於有關侵權責任的認定上,還需要基於實際造成的侵權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構成了刑事責任的,需要對當事人或者單位追究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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