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一、侵犯著作權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侵犯著作權罪按照違反所得數額或情節嚴重情況來進行量刑,侵犯著作權,需要看是否情節大小。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或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影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二、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數額”怎麼確定
侵犯著作權罪的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構成要件決定了侵犯著作權罪是目的犯,即需要以行為人的主觀心理來作為此罪與彼罪、罪與非罪的界限,因當下侵犯著作權罪手段的不斷翻新,行為人營利方式、主觀心態日益多樣化,且犯罪目的具有內隱性,給司法實踐帶來的最直接問題便是不易操作,特別是在侵犯著作權罪的共同犯罪中,除組織者之外,涉及其中的參與者往往人數眾多,各個參與者對法益侵害結果所起作用以及心理狀態又各不相同,導致如何認定各個參與者是否存在“以營利為目的”的主觀心態,進而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共犯成為一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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