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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什麼?

一、根據國際法的分類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什麼?

廣義的智慧財產權分類也就是根據國際法的分類,主要是根據WIPO《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根據《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規定,智慧財產權可以分為如下8類:(1)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 (2)關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 (3)關於人們在一切領域中發明的權利。 (4)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5)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 (6)關於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和標記權利。 (7)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8)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裡一切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由於發現本身不能在工農業生產中直接應用,即不具有財產性質,許多國家不把它作為智慧財產權的物件,只是民事權利關係物件,承認和保護其發現者的人身權和獲得物質與精神獎勵的權利,迄今為止,世界所有國家與條約都不承認科學發現的知識客體的地位。

二、根據國內法的分類

我國《民法通則》對智慧財產權的規定如下: 第九十四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第九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六條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第九十七條規定,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由以上法條可知,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或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