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名譽侵權和普通侵權責任是否一樣?
一、網路名譽侵權和普通侵權責任是否一樣?
網路名譽侵權和普通侵權責任是不一樣的。
1、網路名譽權的含義網路名譽權是傳統名譽權在網路環境下延展,指名譽主體在國際網際網路及計算機儲存這一特殊領域內享有的保有和維護其名譽,獲得客觀公正之社會評價以及免受侮辱、誹謗等加害行為的一種人格權。
2、網路名譽權的內容和傳統名譽權是一致的。正如王*明教授所說,名譽權包括名譽保有權、名譽維護權以及名譽利益支配權。
二、網路名譽侵權如何認定責任
過錯原則,是傳統名譽侵權的歸責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必須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而網路名譽侵權因為其含義、形式、責任主體的不同,其歸責原則需要分別考慮直接侵權行為人和 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
(一)初始作者與傳播者的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做為價值判斷標準,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初始作者是侵權言論的直接製造者,其地位與傳統名譽侵權中的直接侵權人相似。網路名譽侵權中初始作者的行為和現實中名譽侵權主體的行為實質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故其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也應當採取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對其基於主觀故意或過失而實施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在網路環境下,可以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加害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於侵害公職人員或社會公眾人物名譽權除外。當傳播者基於貶低他人名譽的故意,實施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 權益的行為時,其行為類似於原始作者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於傳播者在網上無意造成的侵權,可由法官自由裁量傳播者承擔的責任份額。
(二)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
法學界提出的三種歸責原則有關網路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權而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1)疏忽責任原則,即如果網路服務提供商針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沒有盡到監管所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嚴格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3)不承擔責任或有條件免責原則,即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幾乎完全免責,或者有條件地承擔極小責任。
在網路上如果散佈謠言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情況之下,那麼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比如說這就屬於一種侵權行為,對於受到傷害人員來說的話,可以請求對方承擔侵權,則是這相對於普通的行政行為來說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的,所以在構成要件還有的其他方面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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