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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違法移送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商標1.92W

1、非法經營額和違法所得定罪起點數額大幅度降低

商標違法移送標準的規定是什麼?

一是把假冒註冊商標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在“ 非法經營數額”方面的定罪起點,由原來的10萬降至5萬;二是對侵犯商標權增加了一個規定,就是違法所得達到3萬元的,也要定罪;三是把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原來是個人犯罪標準的5倍,降低到3倍。

2、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規定未作保留,且定罪要件由一變二

《追訴標準》將“ 假冒他人馳名商標”專門列為移送標準,且沒有規定經營額和違法所得必備的數額要件,只要假冒馳名商標,不論有無經營額和違法所得,都應移送;對此不但沒有保留,而且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不論是假冒普通商標還是馳名商標,都必須具備兩個要件,即除了假冒註冊商標外,經營額和違法所得必須達到一定數額。

3、提供便利條件、幫助的,以共犯論處

以前,《追訴標準》對為商標侵權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的,沒有列入追訴範圍,工商執法人員也未將此作為打擊重點。現在,明知他人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這些行為 主要包括: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 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

4、“ 非法經營數額”不按“ 真品價 ”計算,按銷售價計算

非法經營數額是衡量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移送的一個關鍵指標。過去《追訴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在辦案中分歧較大。一種觀點主張以被假冒商品真品的價值計算,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假冒商品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綜合考慮了各方面的意見,規定對“非法經營數額”按照三種情況計算。即: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 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 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可以比較客觀 地反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

5、明確了觸犯不同犯罪時的處罰原則,可操作性增強

原來的《規定》對此沒有具體規定, 致使一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如有的罪名沒有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 有的罪名雖然已通過司法解釋明確了定罪量刑標準,但隨著犯罪情況的變化,這些標準已不適應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現實需要。分別規定了觸犯不同罪名時的處罰原則,這樣就使上述問題有了較強的可操作性的規定, 對依法查處商標侵權案件,將發揮重要作用

以往,我國的“ 相同的商標 ”、“ 使用 ”、“ 明知 ”等概念時,常遇到一些理解上的差異, 在實踐中容易引起分歧,甚至影響案件移送的準確性。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追訴標準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衡量商標侵權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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