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一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於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三、單位觸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的話怎麼處理?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就可構成。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在註冊策成功之後,商標權人是可以將商標轉讓給非商標權人的。但若是公民或者是單位,採取欺騙等的方式,成功從商標局獲得了商標證,然後在明知商標是假冒註冊的前提之下,又實施了商標的轉讓行為,此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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