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邊違法建築可以強拆嗎
一、公路邊違法建築可以強拆嗎
1、公路邊違法的建築是可以強拆的。根據《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將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所以這種房屋也屬於違規違建房屋,將會給予處罰或者被拆除;如果不是違規建房,是不能強拆的。
2、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以及前期土地相關的手續,並且可以通過改正或補辦一定的手續來獲得最後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可以補辦手續,應該給予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機會。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築工程的相關規劃手續,因為取得了一定手續,但是證照並不完備的情況,是可以補辦延續的。
3、以下四種情況的違建房不用拆:
(1)影響建築物和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如果部分拆除建築物,會影響建築物和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的。或者整體拆除建築物會影響相鄰建築物及建構物主體結構安全的。在這種情形下,違章建築可以不拆除。
(2)現有技術條件無法實施拆除的
由於某些特殊性建築,或建築物處在特殊的地理位置,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有限,無法對違章建築實施拆除,也可以不予以拆除。
(3)拆除違建後可能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
部分違章建築在拆除之後可能會對嚴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在進行拆除之後,導致某種不可逆轉的嚴重後果的。在這種情況下,該違章建築可不予以拆除。
通過改正或補辦手續,由“違章建築”變成“合法建築”的,所涉建築可不拆除.
二、如何進行合法的強拆程式
關於強制拆除的合法程式,目前相關的配套性規定尚不健全,依據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規定,其必經程式大體如下:
(一)都市計畫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式:
違建認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程式----有關部門做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並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二)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建行政強制拆除程式:
違建認定---鄉、鎮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處理決定---公告並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訴訟敗訴或者不提起復議或訴訟、又不自行拆除(三個月屆滿)----鄉、鎮政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送達---行政複議或訴訟---複議維持或訴訟敗訴、催告(一般為10天)---強制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綜上所述,公路邊的違法建築是可以進行強拆的,如果是違法佔地那就是屬於違章建築,這樣就會給強行拆除而且還得不到賠償,當然上述有說到也有存在一些情況的違建房可以不用強拆,當然如果要進行強拆的話也是要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式來進行的,至於詳細操作的步驟上述也有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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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