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超過五年可以強拆嗎?
一、違法建築超過五年可以強拆嗎?
違法建築超過五年是可以強拆處理的,但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 拆遷人已經辦理合法的拆遷許可證和相關手續。
2 拆遷公告通知的期限已經到期。
3 被拆遷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
4 經過工作人員的多方調解,仍然不願意搬遷,不聽勸解的。
5 拆遷人已經為被拆遷人做好安置和補償的工作,被拆遷人接受之後仍然在規定的期限後拒絕搬遷並且沒有正當的理由。
6 拆遷人已經為被拆遷人準備臨時的安置房或者其他的週轉住房,但是被拆遷人拒不接受,拆除人仍然為被拆遷人保留住房,保證被拆遷人的權益。
二、強拆需要的法律程式
第一步,催告階段。
如果在期限內拆遷戶針對徵收補償決定,既沒有複議也沒有訴訟且沒有搬家騰房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拆遷方應當下發履行徵收補償決定催告書。
實踐中,有些拆遷方把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混為一談,把徵收補償決定發成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這是違法的。拆遷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請依法撤銷。
第二步,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自催告函送達被徵收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被徵收人仍未履行《徵收補償決定》規定義務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即使拆遷戶沒有履行《徵收補償決定》的義務,拆遷方也不能擅自強拆。拆遷方應當向當地法院遞交相應的材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材料包括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法院審理階段。
法院受理拆遷方強制執行申請後,會詢問拆遷方和拆遷戶雙方的基本情況,調取相關證據來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執行性進行審查。在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0天內,法院需作出是否執行司法強拆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許強制執行的,會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相關裁定送達申請的機關。
第四步,強制執行階段。
法院作出執行司法強拆的裁定,執行裁定送達給被執行人(拆遷戶)之日起15日後,被執行人(拆遷戶)仍未按照裁定要求履行義務,那麼強制執行便正式開始。
對於違法建築的強拆是需要由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強拆是有明確規定的程式的,必須在相關程式進行完畢後才可以強拆,拆遷管理部門要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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