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偷拆,被拆遷人如何應對?
劉先生居住的海淀區某小區居民樓正在進行拆遷,2012年初,劉先生在短暫外出後發現自己房屋內的物品被人盜竊一空,連房屋門窗也被破壞,後經報警才得知是拆遷方將房屋的房門破壞、物品搬空。更令人氣憤的是,拆遷方還將一樓到二樓、三樓的樓梯全部破壞,導致劉先生根本無法正常進入自己的房屋。
一般對於拆遷方的違法偷拆行為,從法律理論的角度有三種維權的途徑:
第一種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針對拆遷方違法偷拆行為所導致的侵權現狀及經濟損失提起要求拆遷方恢復原狀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訴訟,這是針對違法偷拆行為要求賠償最直接的訴訟方式,但是這個訴訟在現實中操作存在很大的難度,也難起到促進談判、促進和解的效果。這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導致,第一拆遷方有可能會不承認是其偷拆,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大量存在,如果一旦拆遷方否認偷拆,那麼直接訴拆遷方在立案的時候就會出現因證據不足而法院不同意立案的情況。
第二,即使拆遷方承認偷拆,如果訴到法院要求拆遷方恢復原狀,儘管法律規定當事人有這樣的訴訟權利,能夠恢復原狀也最有利於被拆遷人與拆遷方進行談判,但是實踐中強拆、偷拆後要求恢復原狀的訴訟目前在各法院均無法立案。
第三,如果訴拆遷方直接要求民事賠償,那麼訴訟的結果可能會對被拆遷人很不利,因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確定賠償損害的標準往往是參考拆遷方所作出的評估報告,而非被拆遷人被偷拆房屋的市場價格,如果一旦作出這樣的判決,就意味著這個事情在民事賠償方面有了司法定論,拆遷方要想通過其他方式維權就會困難重重。
第二種救濟途徑是從刑事偵查的角度,要求公安機關對違法偷拆行為進行查處,因為違法偷拆行為是對公民人身、財產權進行嚴重侵害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有職責對違法的犯罪行為進行查處,被拆遷人可以通過要求要求立案,要求對犯罪行為進行查處的方式去實現維權的目的。
第三種途徑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要求對拆遷有著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履行監管職責,對違法的偷拆行為進行查處。實踐中一般對拆遷方的拆遷行為具有監管職責的是各區縣的建委或徵收辦公室,如果其對職權範圍內的拆遷行為有疏於監管或不作為的行為存在,那麼拆遷方就可以針對其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
劉先生的房屋被偷拆後,委託律師進行維權,律師經過綜合分析本案的具體情況,採取第三種維權方式,並取得了當事人滿意的補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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