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拆和法院強拆的區別有哪些
法院組織人員對被拆遷戶進行強拆的,往往稱之為司法強拆,又可以叫做法院強拆,這是與行政強拆有著很大區別的強拆方式。那究竟行政強拆和法院強拆的區別有哪些?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是房屋拆遷過程中政府與法院依法採取強制拆遷房屋的法律行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作出具有實體內容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其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局等部門強制執行的,系行政強制拆遷;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法院審查之後強制執行的,系司法強制拆遷。
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共同之處在於:強遷的啟動時間是相同的,均在區、縣房地局作出拆遷補償的安置裁決之後;強遷的申請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請的人均系區、縣房地局;強遷的物件是相同的,均是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予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顯而易見的: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三是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衝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式,相對於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綜上可知,行政強拆和法院強拆的區別主要是在三個方面,即性質不同、效率不同以及社會公信度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強拆是違法的行為,而法院強拆則是合法的。如果您還想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會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為您解答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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