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土地糾紛找誰
對於土地糾紛,大家肯定還是有一定的瞭解的。既然發生了糾紛,就一定是要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又該去找誰解決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和大家一起探討土地糾紛找誰解決這個問題。
一、 土地糾紛的具體含義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二、土地糾紛找誰
農村土地糾紛首先應該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糾紛的分類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三類: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係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由此,實踐中出現發包方或互換一方當事人僅以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土地流轉合同無效的糾紛案件。
(三)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糾紛中,土地流轉未約定期限案件的處理,因其流轉的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認定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其一,承包土地採取轉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較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可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其二,承包土地採取互換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解釋未作相應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也應按《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有的認為,應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確定互換合同的期限,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內,當事人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現在,大家知道發生土地糾紛找誰了吧。發生了土地糾紛,我們應該找人民政府進行解決。如果涉及到個人,一般是找鄉級人民政府;若還涉及到單位,通常就會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了。另外,如果對人民政府的解決不滿意的,大家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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