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補償多少金額是固定的嗎?
一、土地使用補償多少金額是固定的嗎?
土地使用的補償金額不是固定的。國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可能會付給餘期土地使用權補償費,或者用其他土地使用權交換。收回土地使用權,必然會給土地使用者造成損失,國家給予相應的補償,這是合理的。
二、土地使用權的型別有哪些?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劃撥土地使用範圍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3、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都市計畫區內除國有土地外,還有集體所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市計畫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4、出讓土地使用範圍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用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根據土地管理的有關法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提前收回使用權時,出讓方應根據土地使用權的餘期、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開發的情況,出讓時的地價和收回時的地價等因素,與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補償費。如果用其他的土地使用權置換作為賠償的,應與出讓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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